【本報訊】已故歌星梅艷芳(阿梅)之億元遺產案,高院原訟庭○八年經審理後裁定阿梅所立的遺囑有效,並按遺囑指令每月只可支付梅媽覃美金七萬元生活費。敗訴的梅媽昨上訴,指稱原審時其代表律師失職沒有提出有力論點,要求推翻判決,上訴庭三名法官將案押後裁決。
本案原預計審理兩日,但昨日甫開庭時,法官即表示已收到與訟雙方的書面陳詞,並問各方有否補充。並無律師代表上訴一方的梅媽率先表示沒有,之後被告一方的妙境佛學會和劉培基代表律師亦指無補充,法官不用雙方在庭上陳詞下,表示會擇日以書面作判決。
久未露面的梅媽昨由長子梅啟明一家三口,包括手抱孫兒總動員到庭支持,表現精神奕奕的梅媽解釋是因為「要打仗嘛」。
而據其書面的上訴論點指,阿梅無跟長兄梅啟明不和,跟家人關係良好,但原審時其律師並無提出此點。她又指阿梅的契媽何傅瑞娜、好友劉培基及滙豐信託主管劉蔡秀蓮等人合謀奪產,原審法官不應信納他們的證供。
本案涉及梅艷芳○三年十二月三日訂立的信託文件及遺囑。
據遺囑安排,將一個物業贈予劉培基後,餘款用作供姪兒和姨甥讀書及供養梅媽,待梅媽過世後,餘下遺產便會贈予妙境佛學會。
案件編號:CACC 20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