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說必要時將辭去主席之位,成全政改方案順利通過,但這有必要嗎?
首先,本文討論重點並非政改事宜,而是討論究竟立法會主席在議會內應否有投票權。其實,以往我也曾在本欄撰文,指當時競逐主席之位的現任主席,為選主席而提出放棄投票權的說法,對此我不以為然。
立法會主席,說到底也是先由民選或間選產生,然後在議員間投票推選出來的,本身就有民意基礎。因此,主席既是由市民選舉出來的議員擔任,理所當然享有當選為議員的權利,以及運用議會投票權反映民意的義務。
有人說,立法會主席應該保持「政治」中立。承上,既然主席經過選舉洗禮,是選民賦予其權力進入議會,亦即意味着選民認同他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傾向,才會將神聖一票加諸他身上,要這議員在議會替市民發聲。所以,「政治」中立之說在主席身份上是完全不成立的。
雖然不是「政治」中立,但主席需要在議會中保持「處事」中立,這包括按照《議事規則》的本子辦事,如讓每一位議員有充分發言的機會、維持議會內的正常秩序,或就一些涉及《議事規則》的具爭議性問題作出最後決定。
「處事」中立,不一定就等於「政治」中立,前者是擔當主席所必須要擁有的質素及應盡的分內事,後者則無規定主席有政治取態,更何況選民是投票選擇代表他們發聲的議員,而非選擇代表他們的立法會主席。有選民說,他後悔把選票投向一個不在議會使用投票權的人,以後都不會再選他入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