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懲教署二級懲教女助理攜帶違禁品入懲教所,並疑在儲物櫃私藏咳藥水及安眠藥,裁判官昨不接納被告辯稱在不知情下誤帶違禁品,認為被告是明知故犯,裁定她監獄人員管有禁制品罪成,惟因未能證明被告帶藥物具犯罪意圖,故管有第一部毒藥罪則不成立,被告現被判監兩個月但緩刑兩年。
裁判官裁決時指,女被告鄺嘉安(卅七歲)聲稱不知道腰包中物件,而在事發時誤將安眠藥、豬肉乾等違禁品帶入懲教所的說法並不可信,否則當她被要求搜身時不會表現激動,故裁定監獄人員管有禁制品罪成。
至於被告被指在儲物櫃內管有兩瓶可待因及四十片佐匹克隆的片劑,裁判官認為因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被告可自行到藥房購買或透過醫生處方獲得,故裁定該罪不成立。
辯方求情稱被告攜帶的物品只為自用,並非分發予他人,加上事發後須接受紀律聆訊將影響工作,望可罰款了事;不過裁判官認為案件嚴重,決定判處緩刑。
案情指,被告在懲教署工作十六年,她去年五月十三日在荔枝角懲教所內遭截查,在她隨身腰包內搜獲違禁品,即一片含佐匹克隆的片劑、四塊豬肉乾、兩粒糖、三枚香口膠、一包咖啡粉及一包話梅。
案件編號:KCCC 583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