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令保障無決定力人士

監護委員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一個類司法審裁機構,主要的法定職能是展開及進行聆訊,為年滿十八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作決定之人士作監護令,委員會同時亦可作出附屬的命令。

決定須遵守條例

監護委員會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一百三十六章第IVB部訂定的功能及授予的權力而獨立運作的法定團體,委員會在制訂命令及作出決定時須遵守該條例的原則和準則。其主要服務對象為精神病患者、患有老人癡呆症、中風或腦部受損人士等,為了保障這類十八歲或以上精神上弱智或精神紊亂人士的權益,當事人的親屬、註冊社工及醫生或社署的公職人員,均可向監護委員會提出監護令。委員會會委任一名當事人的家人或朋友作非官方監護人,或社署署長作為官方監護人,授予權力替當事人作個人事宜決定,監護人亦可能獲授權替當事人處理限量金錢,現時上限為每月港幣一萬零五百元。

申請人可向委員會或社署索取申請表格,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會安排聆訊日期,委員會成員將研究所有資料及證據,並會見當事人及其他有關證人,以作出監護令的決定。根據委員會○六年至○八年的報告,每年新申請平均有二百七十多宗,約七成個案當事人為長者。申請原因主要與財務有關,其次為同意接受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