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歧視條例》於○八年七月通過,種族歧視主要分為直接、間接兩類。就南亞裔懲教助理要通過內部中文考試,才符合晉升至懲教主任的資格,有法律學者認為署方可能涉及間接種族歧視。
熟悉人權法的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羅愷麗(Kelley Loper)認為,懲教署要求南亞裔員工通過中文能力測試才有晉升機會,造成間接的種族歧視。她舉例,如果僱主以身高作為入職或升職要求,達六呎高才可以被僱用或晉升,就會造成間接歧視。她估計,如果懲教署的個案鬧上法庭,法官會考慮政府設立中文能力測試的理據是否充分。
平等機會委員會發言人則指,每個個案皆有其獨特情況,拒絕評論未經核實的個案。不過委員會指僱主若要求以某種方式考核求職者或員工,該評核需與工作要求有關。
如果工作上需要有某種技能,僱主要求加入該等評核,未必有牴觸法例。發言人表示,若僱主能為在職的員工提供合理的遷就,例如提供課程予員工或時間給予員工學習該技能,就未必違反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