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卅三歲塑料公司男東主歐陽浩為,涉嫌於○八年九月至十月間,以開出多張空頭支票及拖數等伎倆,詐騙四間塑料供應商共逾一千五百萬元,他否認兩項逃避法律責任及卅項詐騙罪,法官考慮控辯雙方案情後,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東主開出支票前,已有不誠實之意圖,在疑點下裁定罪名不成立,東主當庭獲釋。
法官昨裁決時指出,因控方未有提供所有涉案銀行戶口之月結單及專家分析,令法庭未能清楚被告之資金流向,故對被告是否因資金周轉問題,令供應商未能在支票上顯示之日期兌現支票,因無法證實被告在開出支票時已有不誠實意圖,在疑點下判處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52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