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年三月發出內部通告,重申手銬只限向被捕人士使用,事隔不足兩月,警方又再發通告澄清,警務人員在執行拘捕行動以外,有兩種情況如包括懷疑有人精神紊亂,以及為履行警隊職責維持公安和防止有生命和財產受損時,也可以使用手銬。警隊職方歡迎警隊高層「重回正軌」,強調針對尋死及情緒失控者使用手銬,只是本着救人為先。不過,人權組織則擔心警務人員會以「激動」為由,或受到維持公安的理由定義太廣影響,處理示威及警民衝突時濫用手銬。
警方早前發出通告,重申手銬僅限向被捕人士施用後,隨即引起前線關注,擔心不准向自殺及情緒失控者用手銬,會無法提供保護。
警方其後就前線的觀點,徵詢律政司意見,最近再發通告澄清政策,指兩種不涉拘捕的情況下,警務人員也可使用手銬,並有法理依據。
警方指出,《警隊條例》規定警隊的職責包括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安和防止損害生命及財產,故警務人員可按該法定權力及普通法下「必要」的抗辯,證明使用手銬屬合理,但該等武力必須是合理,並無較低程度的武力可達到該項目的,並需要把詳情記錄在案。
此外,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某人患有精神紊亂,以及立即需要接受照顧或控制,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為該人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而需將之扣押,帶往醫院急症室,並需通知該人對他使用手銬的原因。警方又強調,有關扣押或拘捕的原因若不再成立,便應立即釋放有關人士。
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形容,警方將有關指引改來改去,是有人操之過急,幸好職方提出清楚的法理依據,否則後患無窮,強調是考慮救人為先,認為應對尋死及情緒失控者可使用手銬。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同意,自殺或「斬人」等危急情況下,警務人員應可使用手銬,但批評有關維持公安的理由定義太廣,擔心在示威或警民衝突中,即使巿民不涉暴力,警方也以對方激動為由而使用手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