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圍封面積達5成屬室內須禁煙

【本報訊】終審法院就《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有關禁煙範圍的「室內」定義爭拗,早前一錘定音,判政府終審上訴得直,昨日下達書面判決理據,裁定只要室外場所四面總面積的五成被圍封,便屬室內必須禁煙。而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更批評有關法例的撰寫水平,距離滿意程度甚遠,因而造成歧義引起今次爭議。

終審法院釐清疑點

被李官指水準欠佳的法例,將「室內」定義成「圍封程度至少達各邊總面積的50%」之場所。高院原訟庭法官湯寶臣當時認為,「圍封」有每邊圍住之意,故判定場所要每條邊都圍封五成才要禁煙,判案中被告上訴得直。

李官昨指解釋法律條文時要注意立法目的,政府當初訂例,是有感之前規定餐廳要設禁煙區做法,未能保護餐廳員工和顧客免受二手煙禍害,故在決定場所能否吸煙時,要留意空氣流通問題,而作出更嚴格限制吸煙的解釋。李又指不應單獨考慮「圍封」一詞定義,應將法例所寫的附帶條件一併考慮,故裁定湯官詮釋法例時出錯。

此外,有關法例的撰寫水準未能令人滿意,當中用到「『各邊』總面積」的字眼,確會令人混淆。此外,法例指計算面積時要除去窗戶門戶,其意思是不計入總面積或是圍封面積,亦沒有寫清楚;李認為,門窗可以打開透氣,因此不應計入圍封面積內。

案中任職小販管理主任的被告何鈾然,他被控在○八年二月,於休班時在深井村傅記粥麵茶餐廳的延伸範圍內吸煙,判罪成罰款一千元,他原在原訟庭獲上訴得直,至於要否對他的定罪恢復;終院昨判定指,鑑於這次終審上訴是釐清法例的疑點,事件亦已困擾何多時,故不會恢復何的定罪。

案件編號:FACC 1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