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懷孕被炒文員告女青年會

【本報訊】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轄下的旺角持續教育中心一名前女文員,指稱前年懷孕後,遭僱主無理解僱,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女文員昨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入稟區域法院,向前僱主追討半年多薪金損失約一萬二千六百元、感情損害賠償及利息等,並要前僱主道歉。

原告黎素芬,被告基督教女青年會。入稟狀指原告在○六年五月獲被告轄下的旺角持續教育中心聘用做合約文員,月薪二千六百元,因表現良好,獲五度續約及加薪一百元。

要求賠償道歉

原告於○八年一月發現有孕後通知上司,獲批准在同年八月至十一月放產假,惟被告在同年七月亦新聘了一名女文員。原告放產假後,多番向上司查詢復工日,一直未獲正面回覆,至十一月被告才正式表示不會與原告續約,且已在七月廿九日生效。

原告指被告的行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現要求追索○八年七月廿九日至○九年二月廿八日,共七個月零三天的收入損失,扣除期間十星期無薪產假後,索款共一萬二千六百元,另外她亦要求被告支付訟費、其他相關損失及道歉。

案件編號:DCEO 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