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醉駕 三級制罰則明刊憲

【本報訊】醉酒駕駛害己害人,有關加重刑罰的修訂草案明日刊憲,建議違例司機將面對三級的遞進式罰則,首次定罪的最短停牌期半年至兩年;草案並增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條文,將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第三級定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最高罰款、監禁期及最短停牌期各增加五成。

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鑑於停牌是禁止司機在路上駕駛的最直接方法,建議訂立三級刑罰制度,血液中酒精濃度愈高,停牌期愈長。第一級罰則首次定罪最短停牌六個月、再定罪停牌兩年;第二級首次定罪停牌一年、再犯三年;第三級首次定罪停牌兩年、再犯三年。

為避免血液中酒精濃度偏高的司機,試圖藉要求進行血液或尿液測試而延遲提供樣本,當局建議取消司機的選擇權,即呼氣分析結果每一百毫升呼氣中酒精含量少於三十七微克的司機,不能再選擇以血液或尿液樣本代替呼氣樣本。

危駕奪命最少停牌五年

草案又增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條文,最高罰款五萬元、最高監禁期七年、首次被定罪的最短停牌期兩年、再犯五年,並會被記十分違例駕駛分數。港府同時建議,在所有危險駕駛罪行中,把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第三級定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最高罰款額、最高監禁期及最短停牌期各增加五成。

運輸及房屋局亦建議增訂條文,訂定涉案司機如再次被裁定干犯扣十分的駕駛罪行,法庭須指示停牌期在監禁期結束後才執行。而「危險駕駛」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最短停牌期,建議分別增至兩年及五年。草案明日刊憲,下月十二日提交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