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認責任和解」政府費事無面

【本報訊】升斗市民遭政府部門檢控後,即使上訴得直證實含冤,亦未必會提出反控告以一雪前恥。法律界人士均形容此案罕有及少見,因為當事人必須在法律上證明執法部門惡意檢控,才有索償基礎,至於律政司以「不承認責任和解」,法律界人士認為涉及公眾利益,律政司在道義上有必要公開披露和解內容。

法律界人士謝連忠直言,由檢控部門提出的控告,即使法官判決出錯,被告人亦只能有上訴權利,又或透過司法覆核裁決,而一旦上訴得直,其案底便會撤銷,類似本案中的事主在翻案後再控告政府誣告,甚至獲得政府肯和解賠償,則屬罕有。

法律界促披露和解內容

他解釋,目前香港並無國家行為錯誤補償法或政府賠償法,市民即使因政府行為錯誤而引致損失,也礙於無明確法例界定政府對當事人存在責任與否,令市民會因控告無門而放棄提出反控告。

至於此案會否成為其他報稱被誣告者的申索先例,謝連忠認為此案並無先例作用,原因是律政司以「不承認責任和解」,即是提出和解但不認有錯,只是一種息事寧人做法,「政府費事無面,但究竟點解和解無人知,市民係蒙在鼓裏」,他認為此案與公眾利益有關,政府在道理及公義上應披露和解內容。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亦指,今次個案並不常見,因在法律上要證明控方是惡意檢控才有索償基礎,「即係明知當事人無錯都提出檢控,舉證責任好高」;至於政府提出和解則涉及很多因素,難以猜度箇中原因,因為「不承認責任和解」,可能只是程序上做得不夠完善,才提出和解及賠償。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指,律政司已在不承認任何法律責任及雙方同意保密情況下,與原告人庭外和解,故不評論個案,但指出高院原訟法庭在○六年就原告人針對定罪的上訴審訊時,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恰當處理有關證據,定罪有欠安全穩妥,故裁定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