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低工資,沒有要不要的問題,只有如何評定標準的問題。
勞方提出的標準是時薪三十至三十三元,低於三十元不接受;資方提出的建議是時薪二十元,後修訂為二十四元。
在工資問題上,僱主與僱員永遠是兩極角色,僱員要求多多益善,僱主還價愈低愈好,但最終總要定一個標準。
筆者認為,在最低工資始創階段,標準不妨模糊一點,訂出一個上下限(當然上下限不能太寬,太寬就沒有意義了),由得標準在法定範圍內浮動一段時間。如有僱主訂得太低,好僱員都跑到別處去,他自然要再作調整。而僱員們在選擇就業機構時,雖會爭取最佳待遇,但也會遷就就業市場的實際情況而調整自己的要求。
長遠來看,最低工資標準也要在一定時間內根據通脹情況作調整,既然如此,先訂一個適當浮動的上下限,由得市場自我調節,到最後總會趨於接近統一,而合理的標準便在其中了。
現在僱主與僱員各執一詞,都是利益攸關,不容易妥協,實際上真正合理的標準沒有人知道,不如訂下一個時間表(當然不能太長),讓標準在一個窄幅內浮動一段時間,期滿後作最後檢討,那時就容易找到共識。
僱主可能永遠守住浮動下限不動搖,但時間到總是要檢討的,等於分步走,減少爭吵,雙方都有一點迴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