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重視消費者權益,買東西貨不對辦,可以投訴;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則要坐牢;唯獨是在「買樓」這樣的人生大事上,若單位實用面積比預期小,買家卻有口難言,投訴無門。有業主打電話上電台說剛買了新樓,但主人房比想像中細,連雙人床也放不下,惟有改裝窗台,把窗台當成「床」的一部分,相信這也是不少人的經歷。
究竟單位的「建築面積」與「實用面積」應有怎樣的關係?為何其他「產品」都寫得清楚,但「買樓」卻是如此撲朔迷離?
「九招十二式」不是甚麼新招數,只是最基本的保障消費者權益。近年的示範單位愈來愈金碧輝煌,售樓書美輪美奐,但有用資料卻不多。以前可不是這樣的,以前的示範單位都在地盤,買家可看見「實景」;以前的售樓書都夾着價單,但現在問價錢是「擠牙膏式」。
政府的「九招十二式」只是指引,能有多大成效,大家心裏有數。值得反思的是,大部分人會為一部抽油煙機向消委會投訴,但當了業主,就算一肚子氣,最後也會接受現狀,為何會有這樣的心態?
這是因為香港由地產主導,物業是增值的資產?還是政府一向鼓勵和幫忙市民置業?弔詭的是,這政策已默默地改變了。在財爺公布「九招十二式」後,運房局局長鄭汝樺突然說,政府的政策不是鼓勵人當業主,只是協助負擔不起私樓的市民入住公共房屋。記憶中這是政府官員首次如此明確表示,真的不說不知。這靜悄悄的改變背後,有着怎樣的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