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功能組別的存廢,筆者看法有如下幾點:
一、民主選舉的最高原則應該是公平,這是憲法與《基本法》的精神規定的。每個公民在民主參與上的權利都應該平等,官員與平民、有錢人與窮人、不同民族、不同階層的人,都應該絕對平等,不能有的人比別人得到的權利更多。中央政府最近將城鄉人大代表的比例調整為一致,正是基於這種原則。
二、所有立法會議員,都應該對全港選民負責,而不是只對某一部分人負責。不同黨派、不同階層的候選人都要經受「海選」的考驗,讓選民識別他們的立場和能力。
三、香港目前實行三權分立的制度,在這種體制下,政府對立法會的影響應該減至最低。而代表功能組別的立法會議員,與政府關係曖昧,保留功能組別只會削弱議會對政府的監察。
四、應該相信選民在平等參與之下,基於本身利益,會充分考慮平衡社會的不同力量以達致最大效益的民主。
五、有功能組別背景的候選人,完全有機會在「海選」中出線,正如不同黨派的候選人都有機會入局一樣。有道德力量、社會聲望、政治見識的人,只要站在全體市民的利益立場,不管是否屬於功能組別,在「海選」中的機會是一樣的。
六、功能組別存廢問題,不應問政府,也不應問功能組別,應該問全體市民。如何問,大家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