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19死車禍司機停牌增至六年

【本報訊】香港神慈秀明會一批教友○八年五月一日乘旅遊巴往西貢參加月祭,途經西貢長命斜路段時發生車禍,釀成十九死四十三傷慘劇,肇事旅巴司機孔令國事後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監三年四個月兼停牌三年,但同期執行,律政司不滿停牌期過輕,昨日在高院提出覆核獲判得直。上訴庭判決時指,如肇事司機刑滿出獄不久便可再駕駛,停牌令根本無實際作用,因此判被告的停牌期倍增至六年。

上訴庭表示,現行法例規定停牌期要與監禁期同期執行,上訴庭雖得悉立法會曾檢討有關法例,但至今仍未立法。而法庭判予停牌的主要目的,具前瞻性的,是要預防犯罪司機日後對道路使用者製造的潛在風險,而非為了回顧意外及懲罰犯罪司機,故停牌期要有實際作用。

如果停牌期與監禁刑期相同或短於刑期,便失去了意義。而司機出獄不久便可再駕駛車輛,亦有違法例精神。

對死傷者深表同情

上訴庭續指,原審法官判案中被告孔令國(卅四歲)停牌三年,未能發揮實際作用。被告當日駕駛時涉及超速、衝燈及未有及時和恰當使用制動系統,表現極之不負責任,罔顧乘客安全,造成其中一宗最惡劣的交通意外。被告雖透過代表律師聲稱日後不會再做職業司機,但被告對乘客構成持續威脅,有見案中死傷者人數及有關案情,決定將被告停牌期增至六年。上訴庭又對死傷者深表同情。

被告代表律師曾反對延長停牌期,指三年期已足夠,加上原審法官已下令被告要重新考車牌,已對社會構成保障。惟上訴庭反駁:「如果咁講,唔使停牌喇……坐緊監,(停牌)保護到啲乜?起碼社會點睇?停牌做乜?」上訴庭又認為,重新考牌只是考駕駛技術,案情顯示被告駕駛技術高超,他取回駕駛牌根本無難度。

案件編號:CAAR 7 /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