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署漏招放生圍標17檔主

【本報訊】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大埔墟街巿○四年落成時,十九名原於臨時街市經營的熟食檔主,在競投新檔位前涉「圍標」,先行抽籤分配檔位,致投標時所有檔位都在無人競爭下以底價租出。眾檔主事後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判囚九個月至一年不等,其中十七人早前上訴得直推翻定罪。上訴庭昨日補頒書面判決理由,指圍標的行為不涉刑事;法官更指,食環署如要保護自己的利益,大可事先要求競投者聲明自己無圍標,惟因署方無這樣做,便不能指競投者詐騙。

法官判詞中分析由十九世紀至今,涉及反競爭行為的本港及英國案例後,裁定如有人在投標前預先協議避免競價,法庭最多亦只會裁定有關協議在民事上無效;除非案情涉及恐嚇利誘競投者或不誠實誤導第三者,否則並不涉及刑事罪項。以本案言,十七名上訴人雖無告訴食環署他們有協議,但這不構成失實陳述,因此他們不應被定罪。

應要求競投前簽聲明

控方在原審時指圍標行為令食環署利益受損,法官對此認為,業主欲抬高租金,租戶則想壓低租金,都是理所當然的事;因此租戶如用方法成功壓價,業主不能單憑此點便指對方違法。

判詞又指,食環署邀請檔主參加競投的函件中,有提及串謀圍標會被檢控。但到正式競投時,署方卻沒有將此點列入競投條件內,這次之後署方亦無在其他競投活動中再提此點。法官認為,食環署如欲保障自己利益,可要求檔主競投前簽署聲明,宣稱自己無圍標,事後若發現有檔主違反,便可指摘對方失實陳述;但署方沒有這樣做,故法庭亦無能為力。

十七名上訴人陳偉業、馮滿貴、洪秋明、王烈、單錦星、蔡貴成、陳振鉗、李志英、張志強、黃松秩、李育輝、黃德興、張梅芳(女)、馮滿光、鄧耀坤、李世鴻及黃愛群(女),原被控○四年六至七月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食環署。同案尚有兩名被告,一人在等候上訴期間去世,另一人則無申請上訴。

案件編號: HCMA 44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