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恒生銀行前主任黃大偉被指收賄和串謀詐騙恒生銀行,早前由加拿大引渡返港受審,經審訊後他前日於高院裁定無罪釋放,他即時透過代表律師,要求控方支付其訟費。法官昨日聽畢控辯陳詞後,下令控方須支付黃在香港抗辯所用的訟費,初步估計約二百萬元;但對於黃在加拿大反對引渡返港受審,而涉及的約八十萬元訟費,則下令要由黃自己負責。
五十四歲的黃大偉,原被控七項作為代理人而接受利益及七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指他於九四至九七年間,接受恒生銀行客戶提供一對男女裝的勞力士手錶及廿三萬元現金,並於九五至九八年間,串謀他人詐騙恒生銀行向客戶發放共九億三千萬元的信用狀貸款。
法官昨就堂費申請的事項,作出判決時指,陪審團已接受黃的解釋及判他脫罪,法庭要接受陪審團的裁決。另加拿大警方雖用五年半將黃拘捕,但未能證明他期間蓄意逃避檢控。因此法庭需按一般做法,下令控方支付被告在港抗辯的訟費。惟黃在加拿大反對引渡返港受審,則屬完全獨立事件,故控方毋須支付該筆加拿大的訟費予黃。
案件編號:HCCC 17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