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內地婦人來港定居後申請公屋,最終於去年成功獲分配一個公屋單位,惟她不滿單位殘舊,更位處低層,於是郵寄一百元「生果金」予房屋署職員,要求換一個更好的單位,因而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女被告昨於九龍城法院承認控罪,裁判官將案押後下月十二日判刑,以待索閱其背景報告,期間她需還押看管。
被告雷秀金(五十二歲),報稱老人院護理員,打扮樸素的她昨獨自出庭應訊。控罪指她在今年五月八日,向房屋署助理文書主任何燕燕提供一百元,以圖在被告申請公屋時獲得優待。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與丈夫及十四歲兒子現同住在土瓜灣某單位,她因不了解香港法律,以為用此答謝方式屬無傷大雅,一時無知才犯案。辯方又指涉案金額小,即使被告不提供利益亦會獲分配公屋單位,而實際上亦沒有任何利益交付予何燕燕。
案情透露,被告在○一年來港定居,○三年她向房屋署申請公屋單位,當時隸屬登記組的何燕燕替被告處理申請文件,其後何於○八年七月離職。
直至去年四月廿八日,被告獲分派到彩虹邨翠瓊樓一個位於四樓的公屋單位,惟她嫌該單位太舊及樓層太低而拒絕接受。
之後,有房屋署職員收到一封寄給何的信,內有一張聲稱給何作為「買生果」的一百元鈔票,以及一封日期是○九年五月八日的手寫信函,信中要求一個更新更高的單位,職員於是將事件匯報上司。
被告稍後被捕,警誡下她自稱以為何燕燕是替她處理申請公屋事宜,故寫信給何,希望獲得較好的單位,而何從來都沒有向她索取利益。
案件編號:KCCC 123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