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車位「無主」 政府代管 法團焗孭爛數

業主立案法團爛數難收的困境阻礙維修進度,除了因部分業主不肯就範外,竟連政府亦變幫兇。有業主十五年來未有辦妥契約的續契手續,物業要由政府代管,令物業長期處於無業主的真空狀態,至大廈需要維修時,法團追討維修費無門。法律界人士對事件感到莫名其妙,不明政府何以任由「無主」物業存在十五年之久,立法會議員擔心樓宇維修會因而受影響,危害居民安全。

已成為「無主」物業十五年的是位於油尖區一幢大廈的三個私人車位,一九九一年該物業地契期滿,業主應續簽新契,惟該三個車位的業主一直沒有辦妥手續,三個車位自九五年起轉歸財政司司長法團名下,由政府代管。

大廈翻新 收維修費揭發

及至○八年該廈作大規模翻新工程,須向各業主收取維修費,法團向該車位的原業主追收費用時,對方竟以非業主為由拒絕付款。法團翻查土地註冊處資料,才發現車位早於九五年已由政府代管,「個原業主十幾年嚟準時交管理費,點會估到佢唔係業主。」有業主指,三個車位一直有人使用,一度以為有人非法霸佔政府物業。消息指,該三個車位過去多年來一直各以月租三千元出租。

本報向地政總署查詢時,署方發言人指正處理該物業的轉契手續,期間原業主可繼續使用物業,並要承擔與其他業主一樣的權責,包括支付差餉、公契規定的所有費用,不過實情是法團根本無法追討近六萬港元的維修費。

對於原業主遲遲未有續契,律師謝天良形容事件罕見,亦令追討有關大廈維修費時變得混亂,該大廈法團無可避免要承擔當中損失,「法團點都要先墊支,依家只可以釘契,逼業主現身,不過要追番筆維修費都唔係短期內嘅事。」謝補充,除非事件涉及破產,否則不續契對業主毫無好處。因為申請破產人必須申報所有資產以供償還予債權人,不過事件中土地註冊處的業主資料為財政司司長法團,倘若有人申請破產時存心隱瞞,政府單從文件難以得知車位的真正業主誰屬。

律師黃國桐指,律政司有一專責處理民事的部門,絕對可就今次情況定出續契期限,不能無了期讓物業處於無業主狀態。「搞轉契根本冇可能要用十五年,政府有責任迫令原業主盡快處理!」他批評政府官僚的處事方式,直接令該廈法團處於兩難困局,「原業主又未上契,政府暫代契文件又寫明唔需要支付維修費。」

政府不承擔 礙樓宇安全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直斥有關部門工作態度「懶懶閒」,他指法例上沒有為續契定下期限,原意為平衡業主利益,當過了合理的續契期限,一般指五至六年,便可被政府沒收。

不過此次事件卻不合情理,他擔心如政府最終不肯承擔大廈維修費,將會影響樓宇安全,涂批評港府政策不清,事件上竟然無一部門監管之餘,反而將責任你推我讓,不顧市民利益。

久未續契政府可出租轉售

當業主長期欠交地稅、或在契約期滿後未有續簽新契,其私人物業便有機會轉歸財政司司長法團名下,並交由地政總署或產業署接管,如業主過久未有辦妥手續,署方有權將物業出租或轉售。

每份土地契約上都有列明批租期,當契約期滿,業主便需辦理續契,「手續好簡單,涉及嘅行政費都唔多,業主好少會唔做。」律師黃國桐表示,如業主在世,不辦續契的情況比較罕見,不續契的情況多是因業主離世後,沒有子嗣承繼,又或業主移民後放棄物業,令契約期滿後被政府沒收。

欠地稅五至六年可沒收

另一個接管情況,是因業主欠交地稅,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後,政府便可沒收單位,雖然法例上沒有列明「合理」時間的長短,但按過去慣例,一般約為五至六年。如業主仍未繳付欠款,署方可安排將物業公開招標出售。

地署接管物業帶頭走數

就大廈維修費而與政府有爭拗的個案並非單一事件,過去亦曾有相類事件發生,當中更牽涉已被政府接管的物業。

地舖空置30年

深水埗百祥大廈約十個單位,連同一面積逾數千平方呎的地舖已空置三十多年,按地舖外張貼的通告顯示,該批無主物業在○三年已正式歸政府所有,不過政府接收的七年以來,一直未有支付管理費,更連大廈維修費亦不願承擔,只以「仍就物業與債權人交涉」為由拒絕付費,直至法團再三提交地政總署張貼的「收回管有權公告」,力證署方是獨擁該批單位的使用權,署方才改口風向居民表示願意承擔維修費。

除了維修費的爭拗,該批被政府接管的物業亦在署方不聞不問不管的情況下,淪為他人的私人貨倉,「十年前畀附近商舖爆鎖入咗去,之後變咗私人貨倉。」街坊梁先生表示,問題多年來無人理會,直至上月初政府才派人清走舖內的霸佔物。

圖、文:探射燈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