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銅鑼灣利舞臺後巷寮屋的屋主聲稱在該處佔住數十年,早前向利舞臺業主興訟要求「逆權侵佔」,去年屋主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他為此已提出上訴,上訴庭仍未審理有關案件,屋主昨日又再自撰狀令入稟高院,要求高院宣判他可逆權侵佔上址毗鄰的波斯富街另一處後巷地方。
原告湯華佐及湯華喜兄弟,被告共有十三名,包括十一間有限公司及兩名人士。入稟狀指原告與他們的家人在勿地臣街二號及波斯富街八十五、八十七、八十九號的巷仔,營商及居住超過四十九年,目前原告一方正就勿地臣街二號的業權與利舞臺物業有限公司進行訴訟。
今次入稟,是要求法庭頒令他們可透過逆權侵佔,獲得波斯富街八十五、八十七、八十九號巷仔的業權。
湯華佐昨向記者表示,是次興訟涉及的波斯富街八十五、八十七、八十九號,其實與勿地臣街二號同屬一巷,早前湯於勿地臣街案中被判敗訴後,法庭頒下的清拆令卻包含上述波斯富街的範圍,他認為不合理,故作出是次入稟。他又指一家十口在六十年代起已在該處生活,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逆權侵佔」的。
案件編號:HCA 37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