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仁愛堂田家炳小學前校長蘇有恆涉嫌串謀胞弟蘇有昌及前教師詐騙教育局及校董會案,三名被告昨因證據不足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點名批評教育局在監管學校工程項目的營運上出現漏洞,如此案涉事校方會以月費或分拆項目形式進行工程,使項目支出不會超出上限而避過招標程序,甚或出現由清潔公司承包維修工程等嚴重違規情況。裁判官建議教育局應有系統地監管及跟進學校工程帳目,以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裁判官裁決時指,本案顯示教育局在監管學校工程項目的營運上出現漏洞,舉例此案便有證供提及,學校會以按月收費或分拆項目形式進行工程,使每項項目的開支不會超過五萬元上限,以省卻招標程序。
此外,涉案小學又曾將以年計的清潔合約外判予疑與蘇有昌有關的大洋清潔服務公司,校方卻以每月二萬七千元的形式支付大洋清潔,致使有關開支每月不超出五萬元上限,因而毋須經過招標程序便可將合約判予大洋,而大洋更曾以清潔公司名義承包學校其他工程,此皆屬違規行為。
裁判官強調,教育局每年一筆過撥款予校方進行改善工程,撥款數目絕不算少,面對類似違規情況,教育局有責任設立一系列機制跟進及監管學校的工程帳目,以確保公帑不被胡亂花費。
裁判官續稱,教育局在給予學校的指引或通告中,均無提及校方若在工程營運上出現嚴重違規情況,將可能負上刑責,建議教育局應在指引或通告上加以提醒。
教育局發言人回應稱,學校在採購服務或貨品時須根據當局通告的招標及採購程序和指引行事。根據校本管理精神,學校可因應校本需要及依照有關程序和指引,自行招標、審核和批出標書,但學校的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應確保其學校的採購制度有妥善的管理,招標及採購程序公平、開放及透明,以及有足夠的監管措施,以防止偏私、貪污及舞弊等不當行為。
為確保招標在公開及公平的原則下進行,學校應要求負責採購的人員申報利益衝突,已申報利益衝突的員工,應避免處理相關的報價或投標。當局會不時檢討有關採購指引和參考資料,按實際需要適時更新其內容。
審計署發言人則表示,不會評論個別事件,但一向有留意學校如何運用公帑,以往審計署亦曾就持續進修基金及優質教育基金等方面,要求有關當局留意公帑如何運用。
案件編號:KTCC 592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