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新聞:男子冒女視光師囚4月

五十歲男侍應疑利用與自己同名同姓的註冊女視光師名字,到上水一間眼鏡店冒充女視光師求職,期間賺了四萬多元報酬。惟真正女視光師對同名同姓一事大感奇怪,經查證後遂報警,而警方調查下亦發現,當眼鏡店東主要求男侍應補回他的視光師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時,對方藉詞離開便逃之夭夭。被告事後自首,昨於粉嶺法院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被判入獄四個月。

有兩次不誠實案底的男被告廖艷華(五十歲)被控在○八年九月初某日,在上水中心的一間眼鏡店內,虛假表示自己是註冊名冊內第一部分的視光師,而不誠實獲得受僱於該眼鏡店的機會並賺取報酬。

案情指,亦叫廖艷華的女事主(五十歲)在去年四月廿二日,獲同事通知,得悉一與她同名同姓的男子在上述眼鏡店工作,但據她所知,她是唯一以「廖艷華」註冊的視光師,事主遂致電上址查詢。眼鏡店東主證實曾聘用一名廖姓男子,但指對方早在○八年十一月離職,事主於是報警。

警方調查下發現,被告向店東訛稱自己是註冊視光師而獲受聘,並獲得日薪七百元。

東主索證明 被告逃去

其後東主獲同行告知,本港只有一名「廖艷華」的註冊視光師,惟該是女性,東主遂要求被告出示證明文件檢查,但被告藉詞離開店後便杳無音訊。事後經衞生署確認,本港只有一名「廖艷華」的女子註冊成視光師,亦沒有人曾以同名同姓申請註冊或更新註冊。去年十月五日被告到警署自首,在警誡下拒回答問題。眼鏡店東事後亦成功認出被告,並指店方○八年九月初至十一月七日期間,以日薪七百元聘用被告,被告共獲薪金四萬三千元。

辯方律師昨求情指,被告事發時因剛結婚及生病,經濟拮据下犯案。他因過往曾在眼鏡店工作,故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加上本港立法監管前並非視光師才可驗眼,所以被告只屬無牌工作,希望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FLCC 354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