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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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射燈:翻車壓死港商 東莞司機逍遙

超載逾七倍的一輛貨車,於聖誕夜在東莞一道路拐彎時翻側壓向路旁一輛私家車,港商因飛來橫禍當場喪命,肇事貨車司機在事發後即時逃離現場。兩日後司機自首,雖然當地交警證實司機超載及棄車而逃,但當地檢察院卻以證據不足為由將司機釋放,事件引起家屬不滿,質疑有人包庇,誓言追究到底,為死者討回公道。

「聽到外面『嘭』一聲,已經估到出面撞車,嗰刻無諗過出事嘅竟會係自己老公,直至個保安走來話係老闆架車,嚇到我哋不知所措,我出到去猛力打自己塊面,同自己講:『唔係佢嚟㗎』,打佢手提電話,就喺堆廢鐵裏面不停咁響;阿仔就傻到搵手搬啲又大件、又重嘅廢料,邊有可能搬到吖!」林太兩眼通紅憶述丈夫林志強不幸身亡的經過,雖然事隔逾月,但她仍然不自控地雙手抖震。

事發於去年聖誕節正日清晨約四時,於內地東莞開設鞋模廠、五十五歲的港商林志強,當時在東莞厚街鎮一食肆門外的私家車內,突然一輛載滿廢料的中型貨車衝向林的私家車,將林連人帶車壓住,貨斗的廢料因傾側瀉出,將林的私家車完全覆蓋,事發兩小時後,林才被消防員救出,當場證實死亡,肇事司機則不知所終。

檢察院敷衍打發

林太指出,據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厚街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指出,涉案的李姓司機事發後棄車逃去,直至兩日後才往公安局自首;涉案貨車的核准載重量是三千六百公斤,但實際載重量竟達二萬九千八百五十公斤,超重七倍、逾二萬六千多公斤。司機自首後一直被拘留,等候檢察院裁決。豈料二月初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交代事件時指因證據不足,釋放涉事司機。

林太一家及工廠員工對檢察院的決定感到極之不滿,多次到檢察院要求解釋證據不足的理由,但不得要領,職員只敷衍他們可到其他更高級的機關求助,林太認為檢察院的決定對亡夫有欠公道,她說:「交警個報告明確指司機超載及棄車而逃,點解仲可以放佢走?佢可以返屋企過年,我就死咗老公、一仔兩女就無咗老竇,依家個罪魁禍首竟逍遙法外!」她質疑檢察院包庇司機,已起草申訴書準備向其他機關呼冤。

記者到過肇事現場視察,雖然事發時間已相距個多月,但現場仍見到一道轉入撞車位置的車胎痕、被撞崩的石壆,撞至只剩下樹根的大樹,可見當時撞擊力之巨大。

本報向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了解事件,一直處理林家投訴的職員解釋案件因證據不足,故向司機發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書」。但記者追問,交警的調查報告已詳細寫明司機涉超載及肇事後不顧而去,證據充分,根本不存在證據不足的問題,該職員只表示詳細內容不便向媒體透露,着記者向另一部門查詢。

記者於是向負責傳媒的部門查詢,該部門主任葉先生只重申因證據不足,所以才發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書」,並強調若交通意外涉及有人死亡,可能會另有處理方法,若家屬不滿裁決,可要求公安交警重新調查,或向更高級檢察院申訴。

倡投訴更高機關

處理不少港人求助個案的工聯會內地港人諮詢中心東莞分部負責人邵先生稱,案中司機應負有刑事責任,需被拘留及接受調查,公安會依據《刑事拘留法》拘留疑犯三至四天,若案情嚴重,可延長拘留一個月。公安調查後,會向檢察院呈交案發經過及有關證據,起訴與否,由檢察院決定。他又解釋,如家屬不服裁決,可向更高機關,如東莞市檢察院及東莞市交通大隊要求覆檢;若覆檢成立,並成功追究涉案司機,最初處理案件的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有機會被追究失職責任。

去年全國車禍奪6.8萬人命

內地逾十三億人口,相對交通意外死亡的人數也在世界名列前茅。○八年,內地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二十六萬五千多宗,造成七萬三千多人死亡,數字佔全球總數一成五,當中三十萬四千多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逾十億元。○九年,道路交通事故也有二十三萬多宗,致六萬八千多人死亡,財產損失達九億一千萬元。

抵制六大危駕行為

有鑑交通意外數字驚人,內地公安局在今年至一二年的三年期間,會在全國實施「文明交通行動計劃」,計劃目的是提高人民的法制意識、加強執法及減少交通事故等,當中明確指示要「抵制六大危險駕駛行為」,如醉駕、超速、疲勞駕駛、衝紅燈、強行越車及超載等。

在內地的長假期,如春運等高流量運輸期間,交通意外數字更會急升,內地各省交警亦會實施一段時間的交通管理工作,打擊違法司機,連從事中港兩地貨運的運輸司機亦會受到管制。

內地法:致人死亡可囚七年

如於內地發生交通意外,港人同可按內地的法例追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在二○○○年十一月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二條亦寫明交通肇事事故中,具有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事故中,涉及嚴重超載駕駛及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者,會以較嚴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

圖/文:探射燈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