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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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掟水袋洩憤 男女生獲輕判

【本報訊】兩名中五男女學生,疑因公屋樓下公園休憩人士嘈吵,因而在十三樓的單位內,連掟四個「水彈」洩憤,二人早前承認兩項高空擲物罪,昨日於荃灣法院各被判罰社會服務令一百五十小時,另各須繳付堂費一千元。有區議員認為現時對高空擲物的刑罰過輕,阻嚇性等於零。

男被告韓明希(十八歲)及女被告楊靜文(十六歲)均報稱中五學生。控罪指他們於去年十二月十四日及十六日,於女被告位於葵涌麗瑤邨富瑤樓的十三樓住所內,將水袋掟到樓下公園。

男被告承認兩項高空擲物罪;女被告承認一項高空擲物罪。裁判官昨判刑指,感化官報告認為被告適合判罰社會服務令或接受感化,遂判二人以上刑罰。

案件編號:TWCC 397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