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領導人倡導「以法治國」、「依法執政」,一個重要精神就是目標正義必須和程序正義相結合,這也是中共由革命黨向執政黨角色轉變的一個重大標誌。
改革開放之前,「階級鬥爭為綱」,即便是打擊犯罪,也是以政治運動形式進行。「三反、五反」、「肅反」、「清隊」、「抓反共救國團」、「抓『五一六』」、「一打三反」等等,概莫能外;而「反右」、「反右傾」、「四清」乃至文革等政治鬥爭,甚至大躍進、人民公社化等經濟舉措和所有制變更,亦都以群眾運動手法大嗡大轟進行。所有這些運動,都打着「革命」的名義,罔顧人權,踐踏法制,充斥了程序不正義,冤、假、錯案多如牛毛,令民眾失去「免於恐懼的自由」,生產力受到束縛,「國民經濟到了崩潰邊緣」。這就是「運動治國」的惡果。
講到「打黑」,對黑社會活動猖獗的地方,警方要以犂庭掃穴之勢給予無情打擊。但「打黑」如同「打擊搶劫」、「打擊偷竊」、「打擊貪污」、「打擊受賄」、「打擊強姦」等等一樣,都應該尊重程序正義,在法制框架內制度化地經常進行。就等於人天天都要吃飯,若吃飯搞「運動」,「運動」當頭暴飲暴食,是否「運動」過後就毋須吃飯呢?同樣道理,若「打黑」搞「運動」,「運動」總有盡時,此後還要不要「打黑」呢?既然有「黑」就「打」,責無旁貸,那又何須以「運動」形式來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