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中央領導人指示香港三權要講合作,首席法官又談三權要互相制衡,二者說法似互相扞格,令筆者困擾。
但想深一層,中央領導人與首席法官說的是一個問題的兩面,實質上法制社會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是既要合作又要制衡的,離開了哪一邊都不成「體統」。
三權如不合作,互相拆台,各搞一套,整個制度便無法運作。合作是一個大原則,一個基礎,在這種認識之下,互相之間才講制衡。合作並非無原則的互予方便,大前提是維持法制社會的穩定,爭取港人的整體利益。
當然,只講合作不講制衡,那三權等於只剩下一權,便是行政專制,立法與司法變成行政的附庸,要看行政的臉色行事。那不是合作,而是自廢武功。
行政機關提上立法會的法案,如果立法會不問青紅皂白一概否決,那香港社會如何運作?同樣的道理,行政與司法也得與立法會就很多問題作磋商與配合,立了法就要執行,有違法就要追究,沒有這兩者,立了法也是多餘。
三權在同一個框架內各司其職,既可提高效率,也減少虛耗,但並不等於不需要合作,若三權互鬥,社會無寧日。至於制衡,那當然是三權分立的意義所在,互相牽制,嚴守分際,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
兩位領導人講的是同一個問題的兩面,只是各自強調的不同,香港人要全面理解,執行起來才不會偏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