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卷第二《顯王十年》曰:「以衞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不告姦者與降敵同罰。」這就是秦代「連坐法」的由來。連坐法的精神是「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一人犯法,全家受罪;一家犯法,十家株連,知情不報者,會被看待為共犯,一同連坐受刑。
近日英國出現一宗「連坐式」的判決,一位富翁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判監四年。但他並不是司機,司機另有其人。法官指,肇事司機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而這富翁早知道司機喝了酒並超速,本來可以制止車禍發生,但他沒有做到,所以同樣有罪。
對待酒後駕駛者不用仁慈,不過這宗案的焦點是「乘客是否有罪」。有人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人必須要挺身舉報罪行,舉報是個人道德良心所驅使的行為;除非是自身亦牽涉某些罪行,否則任何人都不用擔心因為見到罪案,自己不作舉報而會遭到起訴。
不過,當法院有這樣的判決時,可能為日後同類案件或情況開先例。一人犯法,不僅牽連家庭、親友及鄰居,甚或可能是素昧平生的人,只要路過街頭,見到某人犯了若干芝麻綠豆的罪行,如果本着「於我何干」心態而坐視不理,最後都會被視為共犯被起訴。
法律不可能強迫所有人要做好好先生,有人謂,若法律把社會裝設成一個天羅地網,任何個人行為都離不開法律的審判,這或許意味了社會的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