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把補選開支撥入新預算案,相信是希望降低對撥款的針對性討論,因為在結構上,這次辭職導致的非法公投有很多問題和矛盾。
本欄之前曾指出,港澳辦和特區政府對事件的立場迥異。特區政府由始至終以法律的角度來判斷這件事情,有人辭職自然要補選;公社聯盟的宣言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特區政府概不承認這是公投。
特區政府堅持依法治港,那就不妨大家都去玩法律遊戲。曾蔭權表示可能不去投票,這其實可以說得更清楚一點,政府有頭面的官員一律不投票;社會上有頭面的人物也不去投票,因為在香港沒有立法強迫投票,投票只是盡公民的義務,義務只是道德層面,而不是法律層面。既然特區政府只講法律,那高官名人就未必定要盡義務投票,一句法律沒有要求就可應付過去。
另一方面,對有關政黨政團候選人的宣傳物品,也要依法嚴加審查。既然政府只承認這是補選而不是公投,那所有選舉宣傳單張物品,都不應印有公投字樣,尤其是經政府寄出的政綱單張,用的是公帑,那就應遵守非常嚴格的規定,因為這是用選舉的平台,而不是個人的言論自由表達。總而言之,斟字酌句都要合乎立法會議員選舉法律和規定,不能任意讓人借艇割禾。
既然特區政府強調法律,那麼大家都去玩一場法律遊戲,對這場補選不宣傳、嚴規範,選完之後再修例立法,大家就把法律玩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