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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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動員工具單純冒名未算違法

【本報訊】facebook成新興的政黨和民間團體動員平台,同時亦帶來資訊保安問題。資訊科技界及法律界人士指,名字和肖像在本港沒有專利,即使有人以「曾蔭權」或「鄭汝樺」名義開設facebook帳戶,原則上亦沒有違法,除非涉及利用互聯網發放假消息或騙財等其他刑事罪行。

成立僅六年的facebook,最初只為聯繫同學而成立,其後才逐步開放予公眾使用。美國總統奧巴馬於前年選舉中,成功透過facebook爭取年輕選民支持,吸引本地政治團體和民間組織倣效。

禮賓府違規拍照 傳上facebook

早前立法會審議高鐵撥款,反高鐵人士在facebook上開設多個群組,動員千計市民參與。但隨之而來的是資訊保安問題,近期禮賓府一名家務員的親友,被揭發在禮賓府內違規拍照,有關相片就因上傳到facebook而令事件曝光。

對於今次「假高官facebook」事件,資訊科技界議員譚偉豪稱,網上冒認他人情況普遍,但本港無肖像權,只能向facebook網站投訴,要管制亦非常困難,建議政府自設官方網站與網民溝通。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也指,名字本身沒有專利,除非有人用網頁發布假消息或騙財等,才干犯詐騙罪,或者開宗明義自稱是局長,並以此作某些行為,則或干犯冒認公職人員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