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不少姊妹生來樣貌相似,一名少女因身份證留在朋友家中,被羈押在荔枝角收押所的男友又無人探監,遂擅取妹妹的身份證,竟成功通過登記探監;豈料探監期間她向男友「爆響口」,被在場監察的懲教人員聽到,報警將她拘捕。她昨在九龍城法院承認一項使用他人身份證罪,法庭為索取背景報告,將她還押看管至本月十九日判刑。
裁判官聞悉本案案情後,亦要求控方在判刑時,呈交該名男子的探監名單以了解被告或其妹是否在名單內,他又要求控方提交被告妺妹的身份證作參考。
被告蘇嘉慧,廿歲,無業,有一項盜竊案底,她承認在上月廿九日於荔枝角收押所內,使用妹妹蘇嘉恩的身份證。案情指當日下午約三時半,被告到收押所探望男友,使用妹妹身份證成功登記進入,在探監期間,她竟向男友說及此事,並被一名懲教署人員聽到,待她探監後將她截停及報警,警方人員到場後將她拘捕。
她在警誡下承認犯事,指因自己的身份證留在友人家中,警方調查下,其妹認出自己的身份證,又指是姊姊未得她同意下擅自取走。
心急探男友 後悔盼輕判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被告失業數月,早前當售貨員月入七千元,與父母和妹妹同住,今次犯事是因男友已羈留兩天卻未有人探望,多次相約朋友取回身份證又未果,才在妹妹不知情下擅取其身份證;被告又明白在收押所犯事屬罪加一等,已經深感後悔,希望法庭輕判。紮起馬尾的被告昨日在聽審期間一直木無表情,更不時垂下頭。
懲教署回應指,收押所及監獄均要求還押人士及犯人提供探監名單,若有名單以外的人士欲探監,有合理理由而當日的探訪名額未滿,當事人又願意,便可探監。被定罪犯人每月可獲探監兩次,每次最多三人,不多於半小時;還押者每日可獲探監,每次最多兩人及不多於十五分鐘。
據悉,被告較妹妹年長兩歲,有指兩人樣貌相似,故懲教署職員憑身份證的相片未有發現其身份有異,直至在旁監察探監情況的懲教人員聽到被告與男友對話,始識破今次事件。
案件編號:KCCC 51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