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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公民黨及社民連五名議員辭職後,應如何詮釋《基本法》內的「全體議員」一詞,至今未有定案。立法會法律顧問、前《基本法》草委及大部分立法會議員,都認為應解作餘下的五十五人,令立法會大會的法定開會人數減至只須二十八人。但亦有議員認為以安全計,應維持最少有三十名議員開會,以免立法會日後通過的法案及撥款受到法律挑戰。
立法會秘書處日前去信行政署,諮詢政府對「全體議員」定義的看法,多名議員昨日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質疑有關做法,認為有違三權分立原則,立法會應自行研究及決定該詞的定義。
應維持最少30人開會
立法會法律顧問其後表示,「全體議員」可詮釋為「全體議席」或「有資格出席投票的議員」,他本人傾向解作後者,即五名議員辭職後剩下的五十五人,法定開會人數亦由原先的三十人減至二十八人,變相降低流會機會。
民建聯議員譚耀宗以前《基本法》草委身份,力證「全體議員」應解作五十五人,大部分議員亦認同他的看法。但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議員涂謹申擔心,全國人大政協兩會三月在北京開會期間,多名身兼人大政協的建制派議員「全部走晒」,泛民方面又少了五人,很可能會僅得二十八或二十九人開會,若最後證明他們解錯,期間通過的法案及撥款便會受到挑戰,建議維持最少有三十人開會。
內會主席劉健儀表示,希望可在下周三立法會開會前交代法律顧問的最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