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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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警涉偷手機表證成立

【本報訊】男警員上班前到電訊服務公司為流動上網儲值卡增值時,涉嫌偷走該處一部手機案,經審訊後,被告昨於荃灣法院裁定一項盜竊罪表證成立,他自辯時指稱案發時趕着上班,離開時不慎將涉案手機一併帶走,但隨即他發現拿錯手機遂折返交還。

被告孔孝文(卅五歲)已婚,育有兩名女兒,案發時隸屬葵涌區巡邏小隊。他昨自辯時指,在去年八月廿六日到葵涌廣場一間流動電訊服務商的分店,為其流動上網儲值卡增值,店員替他用店內的手機增值後,將手機放在枱面讓他檢視確認訊息。

等候期間被告手機響起,他聽後隨即將自己的手機放在枱上,並再次向店員查詢增值事宜。後來他因趕往上班,故將枱面兩部手機,即自己的一部及該店的一部,一併收入袋內。被告解釋,他另一部手機與涉案的店內手機同為黑色,一時大意才誤將涉案手機當做自己的手機拿走。

辯稱已拋回給店員

被告離開後懷疑拿錯別人手機於是折返,並將涉案手機拋給門外的店員。被告解釋,他患有糖尿病及高血壓,每日服藥後會令記憶力變差。他又指其五歲長女,去年十月十二日被確診患有豬流感,故在擔憂下當日落口供時,或有不準確之處。

案件編號:TWCC 353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