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就大埔豪宅鹿茵山莊發展項目向聖公會追收逾一億八千萬元利得稅一案,高院昨駁回聖公會的上訴,聖公會須繳付稅款,預計判決將成為稅務局向慈善團體徵收發展地皮利得稅的參考案例。法官指,聖公會出售其鹿茵山莊物業後,獲利逾十一億元,但無帳目證明如何將利潤在香港作慈善用途,故稅務局以聖公會用該地皮做生意賺錢及追稅,是合理決定。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牧師稱,要與法律顧問研究判詞後始決定會否再上訴。
涉案地皮為聖基道兒童院原址,聖公會早於七○年代起研究發展該地皮的方案,於九三年與長實集團合作,將地皮發展成鹿茵山莊。鹿茵山莊於九八年落成,合共有三百八十一個住宅單位。
稅局指為商業活動
聖公會在發展中分得一百廿九個住宅單位及九十四個泊車位,並於九八至○六年出售單位和車位,獲利逾十一億元。稅務局指聖公會從事商業活動,於○六年向聖公會追討九八/九九年度至○四/○五年度合共逾一億八千萬元利得稅。聖公會曾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但失敗,早前再向高院上訴。
高院法官昨日表示,慈善團體的財產,未必一定作慈善用途,聖公會聲稱一直把涉案地皮當作慈善信託下的財產,但無出示相關證據;聖公會聲稱因受其憲章及規例限制而不可做生意賺錢,但這些憲章和規例是在事發後才制訂,意思又過於含糊,未能符合法律清晰的要求。
未能出示慈善帳目
法官續稱,即使憲章或規例禁止聖公會做生意,聖公會仍有可能從事商業活動,法律文憲中不乏慈善團體做生意被徵稅的案例,故稅務上訴委員會裁定聖公會將涉案地皮由資產變成房地產的決定是合理的。
聖公會指有關收益純粹作慈善用途而要求獲豁免繳稅,法官對此指出,聖公會的主教雖向稅務上訴委員會聲稱收益會用於教會慈善活動,但無說明是甚麼慈善活動,究竟是否屬法例所指的「慈善」則不得而知,聖公會又無應稅局的要求,出示有關帳目,上訴委員會裁定聖公會不應獲豁免繳稅,也是合理決定,故駁回聖公會之上訴。 案件編號:HCIA 2&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