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社民連已將他們吵吵嚷嚷幾個月的「五區總辭、變相公投」正名為「五區公投運動」,他們以「聯合委員會」名義召開記者會,正式打出了這個旗號。所謂「五區公投」就是在香港、九龍、新界五個立法會選區推行「公投運動」,也即「五區公投運動」就是「香港公投運動」。這是一個有組織、有系統、有綱領的政治行為,它的目的是要在香港特區「創制」——創出一個「公投制度」。
但是,在中國單一制體制下,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並無創制權力。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中也沒有「公投」的法律規定。因此,公民黨、社民連擬通過「立法會請辭補選」而達到「公投」目的,是於法無據的,他們硬要這樣做就是違法行為,就是挑戰憲法和《基本法》。
當然,任何國家如果沒有某項法律而有人想提出制訂該項法律,並非不可,但必須是在憲政框架下依照相關規則和程序展開,而不是試圖通過發起某些運動而達致。在這項法律沒有制訂之前,他們發起的運動若冠上相關名稱而推行,就是違法犯法;國家政府不但不能承認這種已被「冠名」的運動,更不能使用公帑和按照所謂「相關條例」「曲線」助其成事。
目前,香港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所謂「五區公投運動」是通過某些政黨的立法會議員請辭、補選而「明」度陳倉。請辭的議員為了「五區公投」請辭而造成補選局面,這即是說他們的「請辭」行動本身已是公投運動的一部分,已構成了違法,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還有甚麼「合法」身份參加補選?
這是就「個人」而言,就整體而論,如果特區政府已經認定了「五區公投運動」是於法無據的違憲行為,那麼政府還應該允許他們通過補選而繼續幹違法勾當嗎?如果這樣,將置國家憲法和《基本法》於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