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烏克蘭補給船○八年在本港水域與一艘內地大船相撞後沉沒,補給船上十八名烏克蘭籍船員罹難。事後補給船船長、內地船船長及其兩名領航員被控兩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法官經兩日始讀畢一百七十頁裁決理由,昨日裁定四名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今日由辯方作出求情。
轉舵幅度太小釀撞船
烏克蘭籍首被告Kulemesin Yuriy(四十四歲)為補給船「Neftegaz67」(下稱N67)的船長;次被告劉波為內地船「襬號」船長,第三及第四被告鄧鐸華(六十歲)及秦華德(四十七歲)則為當日登上「襬號」的香港領航員。四人共被控二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事發在前年三月廿二日。
法官昨裁決指,次被告為內地船「襬號」的最高領導人,但他竟依賴協助在香港水域航行的經驗領航員即第三被告,次被告雖對兩船距離及航情完全知情,但卻無堅持要第三被告將「襬號」扭右避免與N67相撞。
而第三被告雖有豐富領航經驗,但他無適當地作出瞭望、太遲作出決定且轉舵幅度亦太小,他向N67閃光及鳴笛後對方無反應,理應預期對方有問題,故應決定即時大幅轉右;而第四被告亦無提醒其餘被告及無作適當瞭望,導致意外發生。
案件編號:DCCC 66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