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五十二歲、任職保安員的黃先生,去年四月底在長沙灣保安道籃球場跑步時,有三名身材魁梧的青年突然撲出追波,將黃推倒並重重壓在欄杆上,黃胸口痛極倒地,其中一名青年立即報警求助,到場警員了解後,隨即向黃查問:「追唔追究?」黃明確表示會作追究時,卻聞得站在一旁的警員說:「你唔行入個球場咪唔會畀人撞親囉!」黃被送往明愛醫院急症室並經三次檢查後,證實第六、七、八條肋骨骨折。
案件無落簿 傷者難索償
為方便提出民事索償,黃於三日後親自前往長沙灣警署要求提供涉案青年資料,卻獲覆警員當日並未抄錄相關資料,令黃為之氣結,「傷咗之後,每逢天氣潮濕瞓咗都會痛醒,我哋啲升斗市民邊有咁多錢醫?請病假又驚畀人炒,諗住民事索償,點知警察連資料都冇抄低!」黃即時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惟調查至今已逾半年仍未結案。
一名資深警務人員指出,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刑事,到場警員倘發現有人在意外中受傷,必須登記傷者、傷人者及證人資料,以便進行調查,否則即構成疏忽職守。
區議員斥警隊作風官僚
深水埗區議員覃德誠認為,由投訴至今已逾半年,仍然毫無寸進,情況絕不可接受,直指投訴警察課作風官僚。至於涉事警員,不但未有盡力協助市民,或涉疏忽職守,質疑部門刻意拖延調查之嫌。
「告唔告一件事,但一定要落簿!」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解釋,即使涉案者沒有刻意傷人,仍然可構成普通襲擊罪,事件已經涉及刑事成分,加上事主已明確表示要追究,到場處理警員未有登記涉嫌傷人者資料,做法大有商榷餘地。
警方發言人表示,投訴警察課正處理有關投訴,並會於完成調查後向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審批。倘投訴未能於半年內完成調查,須向監警會提交中期報告,投訴警察課已於去年十月下旬,就有關投訴向監警會提交中期報告。
投訴時序
日期(09年) 情況
4月28日下午5時 黃遭三名追波青年撞倒壓傷,已向警員表明要追究事件。事後被送往明愛醫院急症室,獲處方藥物後出院。
4月29日 因胸部持續疼痛再到明愛求診,需注射止痛藥物。
4月30日 到長沙灣警署追問「疑兇」資料,擬循民事索償,始獲悉當日警員未有抄錄涉事青年資料,即時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5月9日 再因胸部疼痛向明愛求診,證實第六至第八條右肋骨骨折。
5月27日 到長沙灣警署錄取詳細口供。
7月27日 往投訴警察課錄取詳細口供。
11月19日 投訴警察課回覆稱調查工作仍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