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2010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無引渡協議只能起訴接贓

本文重點
【本報訊】香港與日本至今未有互相引渡犯人的相關協定或法例,本港警方難以將在港落網的疑犯移交日本,但雙方另有協定容許要求對方執法部門就案件提供協助,包括追尋涉案人士及向被捕疑犯取證等。

疑犯難遣送受審

根據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條例》,如有人違反本港以外指定地方法律而被追緝,本港可於指定情況下移交該人士到涉案國家,以作檢控及判刑,但納入該例的國家至今只有美英及印度等十六國,並不包括日本,故本港難以移交犯人至當地。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出,由於港日並沒有引渡協議,就算疑犯口供證實曾經於日本犯下爆竊罪行,同時將賊贓寄回港,本港亦只能以「處理贓物罪」起訴疑犯。根據法例,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仍處理該批贓物,即屬犯罪,最高可監禁十四年。

雖然港日雙方未有引渡犯人協議,但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日本國關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日本警方仍可要求本港當局協助,就案件向疑犯提取證供、協助追尋及辨認涉案人,甚至暫時移交被羈押人士以提供證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