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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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賓館罰款輕過垃圾蟲

【本報訊】尖沙咀海防大廈一間無牌賓館去年七月發生奪命三級火,一名內地旅客在火警中喪命,事件引起社會關注當局對無牌賓館的規管問題。不過,事隔半年,法庭卻似對違規者愈判愈輕,去年中兩名在民政事務總署「放蛇」行動中被捕的無牌賓館管理人,昨日僅被法庭判罰一千及一千五百元,其中一人的罰款,只是最高罰款額的百分之零點五,比現時「垃圾蟲」的定額罰款額還要低。賓館業人士狠批法庭判罰過輕,直指有關罰款額只等同交管理費,毫無阻嚇力之餘,變相鼓勵更多非法經營者加入市場。

最高罰20萬監2年

案情透露,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六月巡查元朗大馬路一所懷疑無牌賓館時,在大廈外牆及入口發現該賓館的招牌。牌照處人員喬裝成客人,成功租住賓館一個房間,其後調查員發現處所內有十七間提供住宿設備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紀錄,上述處所在案發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管理該無牌賓館的一男一女,均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賓館均屬刑事罪行;任何人如非法經營賓館,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並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罰千元如交管理費

香港旅遊業賓館聯會主席劉功成指,業界希望當局以嚴刑峻法來打擊非法經營者,但無奈很多時候法庭判刑太輕,如一千元罰款只等同繳交一個月管理費,難起阻嚇作用,相反會鼓勵更多非法經營者投入市場。他認為,只有當局修改法例,容許牌照處對經營或管理無牌賓館者「即拉即告」,始能杜絕無牌賓館日益猖獗問題;否則,即使牌照處再努力執法,也是浪費人力、物力。

資料顯示,去年十二月三十日,兩男兩女及一間公司被法院裁定管理無牌賓館罪成,合共罰款四萬五千元。今年一月六日,三名女子亦因管理無牌賓館罪成,被判罰款共一萬一千元;至於昨日因同一罪名被判罰的一男一女,則合共只罰款二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