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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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射燈:一段婚姻兩次離婚為分家產

結一次婚竟可離婚兩次?一對在廣州結婚、香港離婚的夫婦,各自生活多年,男方更已在港再婚,以為從此再無瓜葛。不過○八年男方竟向廣州人民法院申請與前妻離婚,目的是要再分家產。更荒謬的是,內地法院竟受理審判,判定財產再分配,審判結果有如否定香港法院的裁決,就連中港兩地的法律界人士亦同聲表示事件離奇,事件揭出異地離婚的危機。

現年七十五歲的關姓男子與蕭女士在1961年於廣州登記結婚,並於1971年來港定居。及後男方因婚外情而長達十年未有回家,婚姻維持了四十多年,夫婦關係早已有名無實,蕭女士於○四年提出離婚,經過多次協議,二人於○七年獲香港法院頒「絕對離婚令」,蕭女士亦按協議給予關先生港幣八十五萬元。

男再婚 獲判可分物業

離婚後,二人不相往來,關更於翌年再婚。豈料關在○八年突然在廣州,以在內地未解除婚姻關係之名,向荔灣區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申請與前妻「再」離婚,並要求瓜分蕭女士在內地擁有的五個共約值三百七十多萬元人民幣的物業。

更出乎意料的是,該法院竟接納起訴。

「同一個老公離完婚,點解可以再離?」年屆六十六歲的蕭女士大表無奈,案件經過約四個月的審理,法院判准二人離婚,又將其中兩個共逾一百萬元的物業歸男方所有,判詞中又指「雙方的婚姻雖經香港法院判決解除,但未有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因此無礙此離婚訴訟。蕭女士不滿判決,已上訴至廣州中級法院。

香港律師梁永鏗對廣州法院接納訴訟感到奇怪,更指除非二人當年在廣州的婚約訂明,一定要在廣州離婚,否則任何一方根本無權再申請離婚,「喺香港法院已經辦咗離婚手續,根本都冇婚約喺身,又點再離婚呢?」而且男事主已在港再婚,如果是次可再判離婚,是否證明男事主犯了重婚罪?梁認為,女事主如可提供二人於香港離婚、男事主在港再婚的證據,在上訴中勝訴的機會很大。

其實蕭女士早已向內地法院提交上述證據,更連二人當日辦理離婚時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也一併遞交,「當時有申報內地嘅物業,離婚協議嗰陣,都冇話要分內地嘅物業。」但現在前夫反過來再分身家,令她莫名其妙,亦擔心「分身家」追討會沒完沒了。

法律界指判決「過癮」

另一香港律師黃國桐以「過癮」來形容事件,更直言從未聽聞類似的訴訟,審判結果有如忽略香港法院的協議。他解釋,根據國際司法的原則,婚姻、遺囑等私人事務,會以屬地法處理,「香港係佢哋嘅定居地,所以可以喺香港做番(離婚),本港亦絕對有管轄權去審理,國際間都係跟呢套原則。」

內地法律界人士陳志榮亦質疑該法院的做法,「冇理由會接受呢單訴訟,咁樣開咗先例,對日後喺內地結婚、香港離婚嘅人都有影響。」他表示,關蕭二人最多只可在內地補辦確認離婚手續,但絕非以訴訟方式入稟,不過確認手續其實亦屬畫蛇添足,因為過去內地多承認香港的離婚判令。

風流港男4個女人7子女

「我唔會再原諒佢!」蕭女士回看拖拉了多年的婚姻關係,對這個曾同眠共寐數十載的負心男已徹底心死,就連子女們亦不願再叫他一聲爸爸。

連情婦個仔都要養埋

四十六年的婚姻,蕭女士一生只有一個男人和四名子女,但其前夫關先生卻同時有四個女人和七名子女。「老竇風流,未離婚已經有好多女人,就連喺出面生嘅仔都要阿媽湊埋。」長女關小姐表示,媽媽一直擔起養育四子女的重擔,更連情婦的兒子也一併照顧,因為母親的有情有義,令她多了一名「兒子」,即使與她無血緣關係的「兒子」,亦願意挺身出庭作證,為「母親」討公道。

其實子女們並非不愛父親,在父母辦理離婚初期,子女曾提議每月支付萬多元生活費給父親,「我哋願意養佢一世,最怕佢畀人呃晒啲錢!」關小姐嘆道,父親今次返來向母親分身家,令一向最疼爸爸的妹妹,也晦氣說:「我唔想再理佢!」

歐美婚前協議未「結」先「分」身家

婚姻關係已愈來愈脆弱,離婚更是司空見慣的事,為了保障個人財產,歐美早已興起簽署婚前協議,早早定下離婚時的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撫養權等條款,免得一旦離婚,被另一半分去大筆身家。

活士妻贍養費達24億

被揭情婦成籮的高球手老虎仔活士,將面臨離婚,雖然老虎仔夫婦早已簽定婚前協議,但傳出醜聞後,其妻已即時要求修改協議,將原定結婚滿十年後離婚才能獲得二千萬美元(約一億五千多萬港元)贍養費的協定縮減年期,並大大提高贍養費金額,估計其妻最後可瓜分約廿四億港元的巨款財產。

因婚前協議受惠的還有年薪達一億五千多萬港元的美國男星查理辛,因其有「先見之明」而省回數千萬港元的贍養費,最後或只需付七百多萬港元。

同時,亦因為婚前協議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所以不少國家也紛紛倣效。其中,英國去年正式承認第一宗涉及婚前協議的離婚個案;而內地亦開始興起「婚前財產公證」,不過嚴苛的婚前協議,不但傷害有心與另一半白頭到老的人,甚至還嚇走不少有心結婚的人。

文:龔蕙芝 圖:崔祖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