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歲的被告黃海燕,現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雖然控方擔心她會干擾證人而反對她保釋,但法庭最後批准她以現金五萬元保釋外出,同時禁止她進入季詩傑擁有及佔用的地方,包括他的住所、辦公室、酒吧,甚至他身處的醫院。
被告報住大埔比華利山別墅,報稱任職商人,在銅鑼灣與人合資開設酒吧。她昨日以一身樸素衣服及素顏出庭,只保留「All back」髮型及戴上口罩。
酒吧口角 虛報失火
被告在庭上神情平靜,只簡單表示明白控罪後就未有作聲,在律師替她申請保釋期間,她經常呆呆望着前方,將臉上的口罩又除又戴,當法庭宣布讓她保釋,她亦未有興奮表現。她在辦好手續後,再架上眼鏡由友人接送離開。
控罪指被告於本月廿七日,在季詩傑位於灣仔希慎道蟾宮大廈的住所內,意圖令季傷殘而非法傷害他。
控方透露,被告黃海燕在案發前不久,才到過季有份經營的酒吧,當時兩人因感情問題發生口角,被告先打破店內酒杯,之後又報警說酒吧起火,警方到場發現是虛報,被告辯稱因為被人扣留在酒吧內未能離開,所以才致電報警說失火,警方遂以刑事毀壞及虛報罪拘捕黃。
惟被告獲保釋後,於清晨時分再到季的住所,二人再起爭執,最後被告到廚房取刀涉嫌襲擊季。季胸口、下顎及手㬹受刀傷,當時季母其實亦在單位內,只是她並無目擊案發經過。
承諾保釋期不飲酒
控方以被告在獲警察准許保釋後短時間內再犯案,故擔心她會再騷擾季詩傑,故反對讓她擔保。惟辯方律師在保釋申請時解釋,當晚季與被告其實一起與朋友在酒吧內慶祝聖誕,被告飲酒之後,才與季發生口角。
當她從警署保釋外出後,因一時未能聯絡上季,才會逕自到訪季的住所。律師指由於季仍未能錄口供,不能交代事件的前因後果及案發經過,故此警方目前根本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存心傷害季。
律師又指,季何時能錄口供還是未知之數,要被告因此而被無了期扣押,實屬不公平。他又表示,事件因被告醉酒而起,被告承諾如獲批准保釋,期間她會滴酒不沾。
案件編號:ESCC 624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