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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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機構八宗罪似毒瘤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通過動議促請政府加強監管各類型的公營機構,包括規定其管理層的薪酬花紅及去留,須與其機構及個人表現掛鈎。有議員力數公營機構管治「八宗罪」,包括浪費公帑、行政混亂及缺乏透明度等,當中最大罪是政府失職卸責、監察不力,令部分公營機構變成「毒瘤」。

變離任高官俱樂部

工聯會王國興在辯論中力數公營機構「八宗罪」,包括行政混亂及透明度低、濫用納稅人的血汗錢「豪租豪裝豪飲宴」以至「睇水風」、將公帑資助化作自己的高薪厚祿和獎金花紅、以及亂開「肥缺」職位變成「離任高官俱樂部」等,最離譜是很多公營機構的管理局都包括政府官員,但他們卻對該等惡行視而不見,在出事後則只懂卸責,明顯是監管不力甚至嚴重失職。

身兼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副主席的會計界陳茂波,批評部分公營機構形同「獨立王國」,難以單靠行政指引監管,建議硬性規定它們每年進行自我評審,再由相關政策局跟進,避免變成社會上的「毒瘤」。

立法會最後通過由葉劉淑儀提出、再經劉健儀及潘佩璆修訂的動議,要求政府根據五項準則衡量公營機構及其管理層的表現。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承諾加強公營機構管治,但強調難以一刀切用同一準則規管各類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