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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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狗牌加例業界轟漏洞大

【本報訊】為打擊走私狗,漁農自然護理署明年二月起,實施動物售賣商牌照附加條件,規定寵物店只可從四個途徑取得可供售賣的狗隻,當中包括真正私人狗主,該狗主並須簽署聲明書及提供狗隻健康證明書。業界直斥當局「雷聲大,雨點小」,新措施猶如大漏洞,反為走私內地狗提供合法化渠道,做法擾民。

附加條件規定寵物店只可從四個認可來源取得可供售賣的狗隻,包括合法進口商、持牌狗隻繁殖者、其他持牌寵物店,或真正私人狗主;並須保存所有來源證明文件及記錄最少一年。

對非法狗無阻嚇性

其中,私人狗主售賣狗隻予持牌寵物店時須簽署聲明書、出示香港身份證及母狗有效牌照。若出售狗隻不足五月大,便須附有註冊獸醫發出的動物健康證明書正本列出該狗隻的晶片編號,否則須在售後五日內轉讓有效牌照予該寵物店。

但如狗主作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署方僅通知所有寵物店不得接受有關狗主的任何狗隻,直至另行通知。持牌動物售賣商如違反任何發牌條件,最高可處罰款一千元,並可能被吊銷牌照;去年有二十宗違反牌照條件的個案。

香港寵物業商會顧問梁仲楷對新措施失望,認為政府原地踏步,對非法入境狗隻沒有任何阻嚇性,「等同收手唔搞」。他指出,新措施規定真正私人狗主簽署聲明書,但「阿豬阿狗都可以簽名話狗仔係自己隻狗生」,認為此乃一大漏洞,反令非法入境的內地狗隻有合法渠道,憤言「搞咁多嘢,直情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