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動議中止調查甘乃威事件時,曾解釋立法會不應浪費時間和資源在該事件上,其理據即是本欄日前的觀點。
立法會之為立法會,是有其特殊的身份和責任,這些基本要求已經要耗費大量時間,立法會議員也經常被批評遲到早退,報名參加各小組工作時就充滿熱情,往後就虎頭蛇尾,經常缺席。這樣的事實情況,還要去多管閒事,查一男一女的私人行為?
立法會真的要查,也應該有理由相信這些要查的行為,跟香港重大利益有緊密關係才值得去查。若僅是一男一女的私人糾紛,而女的更沒有公開露過面,那立法會又所為何事,要成立委員會調查甘乃威?要查,就讓報章雜誌去查,讓狗仔隊去查,立法會插手就把自己的角色混淆了。
立法會在討論這事件時,不妨回心一想,就算女事主的聲明完全是事實,那是否嚴重到足以罷免一位由選民直接選出來的民意代表?須知香港並無「無理解僱」的罪行,所以「無理」是無法定義的,換言之,也沒有解僱的合法理由的定義。甘乃威要解僱女事主自然有他的理由,如果法律上和立法會內並無對「合理解僱」作出定義,那又如何證明甘乃威解僱女事主的理由是無理?
問題本身只是涉及兩人與法律無關的行為,最佳處理手法是交由兩人自行解決,選民如何判斷,下次選舉便揭曉,何必勞師動眾花費大量人力物力金錢,去做八卦雜誌要做的題材。陳啟宗所云香港喜愛搞小政治,又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