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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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票覆核社民連敗訴

【本報訊】社民連兩名成員,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功能組別准許「團體選民」投票的機制,但是昨被判敗訴。法官指,早於一九八○年代已有「團體選民」投票機制,《基本法》在草擬時,也有意保留這種機制,有關制度沒有牴觸《基本法》,故駁回兩人的司法覆核,但基於案件涉及公眾利益,下令兩人毋須付訟費。

兩名申請人士司機陳裕南及三行工人羅堪就,表示會考慮提出上訴。他們質疑現行制度,令他們無資格在各自所屬的「運輸界別」及「地產及建造界別」投票。

法官指出,今次訴訟只牽涉「團體選民」機制是否合憲,但申請人與政府提出很多關於功能組別選舉優劣的論點,根本與案件無關,今次判決也不會判斷有關制度是否民主,這些政治爭論應在其他場合討論。

並無牴觸《基本法》

法官稱,香港未有選舉前,立法局議員都是由港督從社會各界委任,他們來自具代表性的團體或公司,但他們未必全是香港永久居民。及後出現的「團體選民」制度,是延續將界別代表引入議會的做法,《基本法》的草擬時,也有意在功能組別中保留這特徵,申請人引用的《基本法》廿六條,只適用於直選,不適用於功能團體選舉,故判兩人敗訴。

案件編號:HCAL 32 5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