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已就哥本哈根峰會提出各自的減排目標。其實各國自行訂立目標,不會把目標訂得太高,意義不大,因為目標低則容易達成,但對改善氣候變化問題杯水車薪。峰會上最急於處理的問題,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分歧。
《京都議定書》製造了這一個分歧。由於在其減排協議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着「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除非是自願參與,否則發展中國家未受協議約束;而由於發達國家多走進後工業化時期,工業活動式微,因此難以達成苛刻的減排目標。有國家正因為此協議不公平而拒絕讓協議得到國會通過。
另一個分歧,是發達國家未兌現承諾,協助發展中國家減排。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設「清潔發展機制」,讓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資金和技術,幫助發展中國家減排,以及作為達到本國減排指標的一部分。然而,多個發展中國家領導人批評,發達國家一方面要求發展中國家作出更大的減排承諾,另一方面卻未有理會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需要,亦未有兌現承諾,向發展中國家作出任何資金或技術支援。
第三個分歧,乃計算氣體排放的方法。以地理位置作為計算氣體排放量的指標,則中國無疑是世界第一的溫室氣體生產國;但如以國家作為單位,由企業所屬國家承擔工廠排放氣體的責任,結果又會是另外一回事。但責任誰屬,現下還在爭論中。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都不願意就以上分歧讓步的話,減排目標純粹是一個最低限度的妥協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