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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模特兒跟男友分手後仍保持朋友關係,該名前男友後來藉詞醉酒,要求女模陪伴回家,女模不虞有詐答允並在對方住所度宿,事後報警聲稱遭前男友強姦,更被強行拍攝裸照要脅。女模的前男友在事發後三日被捕,現被控一項強姦罪,案件昨日於高院原訟庭開審。
涉案被告梁永恒(卅六歲),被控去年八月十五日,在他的將軍澳寓所強姦現年廿七歲的女子X。主控官昨日先向陪審團宣讀開案陳詞,今日將傳召X出庭作供。
根據開案陳詞,被告與任職模特兒的X曾拍拖三年,至去年五月分手,但之後被告仍不時約會她,聲稱欲維持朋友關係,而X亦間中應約。案發前一晚,被告與X及X一名朋友,三人去蘭桂坊飲酒消遣至案發日凌晨,被告表示酒醉,要求X陪他回家,兩人遂一同返回被告的將軍澳住所。
傳咗啲相畀事主新歡
抵埗後被告又指凌晨無車離開,提議X在他家過夜,對此X亦答允。X睡到日間起床,發現手機遭被告取去。被告向她聲稱,「傳咗啲相」給她的現任男友,並和她男友講過視像通話。X試圖搶回電話不遂,被告其後要求X叫他「老公」,和「做老公老婆做嘅嘢」。X不允,被告即將她推入房間,並在房內強姦X,完事後他更用手機替仍未穿回衣服的X拍照。X被姦後向被告稱要往工作,被告才准她離開。但被告之後卻去了她工作地方等她收工,並再次奪去她手機,逼她跟隨着他。結果被告先帶X回家,然後再把她帶到他的父母住所「見家長」。
控方表示,X收工時原約了朋友,但被告搶先到達帶走X。當朋友致電給X,電話亦遭被告搶接,朋友見事有可疑於是報警。之後有警員曾致電X,但她無法接聽,後來被告將手機交還,她覆電時亦沒有把實情告訴警方。此外,她另一名朋友也致電給她,並明示她「畀人挾住就講OK啦」,但她亦因驚慌而不敢聲張。之後兩日,她仍不斷收到被告的短訊,直至八月十七日終向警方舉報,而被告則在十八日被捕。
案件編號:HCCC 20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