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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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利舞臺後巷佔用人敗訴

【本報訊】銅鑼灣利舞臺業主六年前興訟,指利舞臺後巷被一戶人霸佔搭建寮屋,要求對方搬遷。佔用人一家則辯稱已在該處前舖後居經營士多和裝修公司逾四十年,後巷已被他們「逆權侵佔」。案件早前在高院審訊,法官昨裁定佔用人一方未能證明他們完全霸佔該後巷最少廿年,判業主勝訴。

辯稱寮屋逆權侵佔

涉案寮屋位於波斯富街九十九號,在利舞臺廣場後面,接通波斯富街及勿地臣街。原告利舞臺物業有限公司,被告則包括林暹貞、她的兩名兒子湯華佐、湯華喜及其他佔用人。

被告一方辯稱,他們由上世紀六十年代初已霸佔該後巷,原告於○三年才興訟,他們已霸佔後巷逾四十年,遠超逆權侵佔所需的二十年最低限期。

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被告一家在九十年代以前一直沒有完全封住涉案的後巷,地政部門拍攝的鳥瞰照片以及測量文獻也可證明。被告充其量僅可證明到後巷兩端在九十年代初被他們完全圍起,加上原告早於九二年已要求政府拆除被告的僭建物,故被告辯稱已逆權侵佔該處並不成立。

案件編號:HCA 1251/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