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不斷拖 罰款了事
壹傳媒自成立以來,旗下刊物的報道手法被指渲染色情和暴力,「掛羊頭賣狗肉的手法」污染香港的傳媒生態,為社會所不容,過往多次引起社會團體的聲討。但是,港府執法部門對市民的強烈呼聲不知不覺,裝聾扮啞。早於一九九四年,壹傳媒旗下刊物《壹本便利》一篇「色情碟霸風靡電腦迷」報道涉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被罰款一萬元了事,然而壹傳媒至今已累積違反相關條例的案底逾百次,最高的罰款僅五萬元。期間當局更容忍案件的審訊一拖再拖,被外界批評寬而以待。
淫風不止,歪氣蔓延,影視處被批評執法被動、選擇性執法,而淫審制度亦被詬病標準混亂及大細超,令不良傳媒宣淫無忌。就在台北官民齊心反擊《台蘋》「動新聞」之際,香港的《蘋果日報》「動新聞」亦同樣遭到港人不滿。
官民齊心 封殺「動新聞」
今年影視處共收到八宗投訴,指有關「動新聞」的報道內容涉過分血腥及不雅。但影視處表示,調查後無發現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反觀台北市長郝龍斌,將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利益放在「制高點」,法理兼施封殺「動新聞」,宣稱此舉是民心所向,不畏《台蘋》控告反撲。
早年曾被《壹本便利》刊登濕身照的李蘊表示,過往政府或因經驗不足,怠慢處理發布不良資訊的案件,但近年發布淫褻及不雅訊息漸多,政府應加強打擊發布不良資訊的機構,亦可循教育教導青少年抵制不良的資訊。李蘊說,傳媒及出版人應自律,應本着社會良心,不應為求銷量而發布淫褻、不雅及暴力的資訊吸引讀者,以免教壞青少年。
香港教育評議會副主席何漢權認為,媒體誇張失實報道,影響青少年心智發展,港府不應坐視不理,應該參考今次台北政府的做法,他說:「港府要好似台灣咁樣做法,如果媒體被定性對青少年有害,學校就唔准訂閱,以免荼毒青少年。」
「一早就應該收緊監管」
「現時互聯網及各媒體充斥各類不良資訊,港府一早就應該收緊監管,寧緊莫鬆,要回應市民的訴求,立刻改善監管制度。」婦女權益聯盟副總幹事伍婉婷則認為,台灣壹傳媒的事件及當地政府的處理手法值得港府借鑑,港府應把握機會,增強宣傳教育。
樹仁大學新聞系系主任梁天偉表示,今次《台蘋》為了賺錢而發展動新聞,在當地遇到很大反彈,不但被政府罰款,學校還被禁止訂閱,相信《台蘋》會稍為收斂。不過,由於本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並不能有效監管網上媒體,假若《蘋果日報》在本港大力發展動新聞,港府難以管制,建議當局盡早完善法例,保障市民。
影視淫審須加強執法
身兼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員的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本港現時以淫審條例來評審及執法,的確較台灣使用行政命令緩慢,而負責執法的影視處主要以投訴主導處理涉嫌含有色情及暴力的資訊。若然要增加執法速度,必須增加影視處、淫審處的人手及資源,按需要可增長淫審處的工作時間,並可加開二十四小時的熱線供市民舉報。
龔靜儀又指,只靠增加罰款,未能有效增加阻嚇性。「可判處大額的罰款,同時加強編採人員的個人責任,負責刊登或發布不良資訊須負法律責任,以加強阻嚇性。若單單增加罰款,出版機構只會將罰款當作成本。」
《蘋果》自製事端扮受害
香港創刊稱遭圍堵 台灣「動新聞」宣淫
壹傳媒在香港和台灣的「造勢」手段幾乎同出一轍。香港《蘋果日報》創刊初期,指摘遭同行杯葛圍堵,形同自己是受害人。而後來又為其炮製的「陳健康」事件公開道歉,但實際上已經造成轟動效應。在《台蘋》「動新聞」渲染色情血腥惹起公憤後,《台蘋》又是搶先道歉,繼而又展現自己是受害者,反指台北市長涉及強制罪及施罰不合程序,最後更自動「分級」來自保,讓「色情血腥」畫面可以繼續出街。台灣的公民團體不為所動,認為分級不能有效保護兒童及青少年,促其停止製作性侵犯和家暴等動畫。
一九九五年《蘋果日報》在香港創刊時,負責人去信當時的立法局議員,指控有五份主要中文報章聯手,阻止其發行,破壞市場自由競爭;又指有傳媒阻員工轉投《蘋果》,但是卻提不出實質證據,及後又拒絕出席報業公會的特別會議,被外界質疑博取免費宣傳。一九九八年,《蘋果日報》記者被揭向上水天平邨三屍慘案男事主陳健康支付五千元,炮製北上尋歡記,遭市民群起譴責譁眾取寵及「製造新聞」,更引發起罷買行動,其後集團主席黎智英刊登全版道歉啟事。
拒停製作性侵動畫
壹傳媒的報道手法,在測試社會道德底線及反彈效應中,無疑增加了知名度和達到促銷效果,亦一直被外界質疑無改其出位作風。台灣的公民團體根據以往的經驗,亦看穿問題的實質,指出要求「動新聞」完全停止製作性侵害、性騷擾、虐兒和家暴案件動畫,才是公民的真正訴求,但《台蘋》不敢作出承諾。
香港教育政策關注社主席張民炳表示,台灣的市場較香港大三倍,站在銷售角度,不排除有媒體為求增加銷售量或點閱率,「博一博」試探社會的底線。對於台灣壹傳媒遭廣泛抨擊後將「動新聞」短片分級,但張提出,新聞事實其實並無分級必要,相反評論及演繹才需有尺度的限制。東區家長教師聯會主席趙明表示,港府亦應做好準備、及早制訂守則,否則,不良媒體在測試社會底線的過程中已對青少年造成惡劣影響。
壹傳媒屢侵東方版權 當局視而不見
選擇性檢控打壓正義傳媒
對於不良傳媒的種種惡劣行徑,港府視而不見,反而對正義傳媒打壓迫害,令人質疑背後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多年來,遭到當局的不公對待,包括執法部門的選擇性檢控、無理滋擾,助警破案反遭報復。另外,壹傳媒在十四年來一再侵犯東方知識產權,政府同樣有法不依,東方新聞網被壹傳媒涉持續抄襲三十多次,當局拒不交代調查進度。東方面對種種纏擾及不公,惟有依靠自身力量,動用大量人力財力抗爭,討回公道。
Kelly Brook性感照 三重標準
港府過往多次惡意針對東方,累積個案達數十宗,涉及多個政府部門。較典型的例子包括,○三年多份報章刊登一模一樣的「御金銀板藍根」廣告,最後卻只有《東方日報》及《太陽報》,被衞生署以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檢控,其他報章卻相安無事,不被檢控。同年《太陽報》刊登一則「48小時轟天炮」廣告,該廣告曾在另外五份報章刊登,但只有《太陽報》被檢控。
○五年底,《東方日報》及《太陽報》刊登外國女星Kelly Brook一輯性感照片,被淫審處評為第二類不雅;但《蘋果日報》刊出同一輯照片,則被評為第一類非不雅;更過分的是,在本港有售的外國雜誌《NOW》刊登同輯未有打格的裸胸露點照片,卻因在書局出售,被指不屬於影視處巡查之列而變相獲豁免送檢。當局處理同一事件,卻有三重標準,其評級和送檢方式的大細超,明顯是針對東方,曾被立法會議員批評「親疏有別」。
東方做蘋果盜 海關懶理
壹傳媒過往被揭五十多次擅自取用東方的新聞圖文。其中《蘋果日報》娛樂版於九六年十月六日,擅自盜用當時在東方旗下刊物《東方新地》於同年十月五日所刊載的「王菲懷孕乘飛機」獨家照片和雜誌封面。九七年四月,《蘋果》侵犯東方版權罪成,但法庭卻懲罰東方要替《蘋果》支付巨額堂費,東方需上訴至終審法院才得直。去年九月至今年二月,「蘋果動新聞」涉抄襲東方旗艦網站on.cc的新聞報道三十多次,部分是百分之一百抄足,連錯字亦照搬。東方為維護權益,入稟控告及索償,同時向海關舉報。但海關拖延逾九個月,拒公布調查進展。立法會議員黃定光早前展示「東方做,蘋果盜」的剪報,質疑當局有法不依,執法不力,縱容網上侵權惡行。
此外,在「香港拉登」馬照聲事件中,東方義助警方將馬照聲繩之以法。不過,馬照聲出獄後向東方報復,多次向東方寄出恐嚇信,但執法部門卻未有出手保護東方,任由東方慘被滋擾、抹黑,最終需自費巨款展開民事追討。
東方報業集團被政府刻意針對的部分個案
警方
07年11月 大埔警署情報組三名警務人員,在未有預早知會下到達大埔工業邨東方報業中心,指有人電郵給警方投訴東方旗下的《太陽報》於○六年八月九日刊登的一篇專欄文章涉及鼓吹暴力,要求東方提供撰文者資料及交代審批同類文章機制。其後東方去信警務處處長要求澄清事件,警方承認未有足夠證據正式立案及作出刑事調查,但對其他提問只含糊其詞,背後動機成疑。
01年2月 《蘋果日報》及「壹蘋果網絡」分別於01年2月18及19日刊登兩幅藝人繆非臨的造型照,該照片的底片屬當時東方報業集團旗下的《東方新地》擁有。東方民事起訴《蘋果》侵權,《蘋果》後向東方賠償五萬零一元及堂費。由於事件涉及照片及菲林遭盜竊,東方遂向警方及海關舉報,惟至今仍未拘控任何人,成為懸案。
99年5月 以美國為首的北約轟炸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後,《東方日報》專欄文章「功夫茶」以「李柱銘做埋美國發言人」為題撰文。事後李柱銘私下向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投訴,其後更透過江樂士將案件轉交警方處理,指有關文章涉及「刑事煽動罪行」,投訴最後不成案。
96年9月 《東方日報》記者陳兆樑採訪期間被毆,反被控打架,事後獲撤銷控罪。
衞生署
06年3月 「理大精研養心」廣告在06年刊登於《東方日報》後,被衞生署指涉嫌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經聆訊後於07年2月推翻衞生署指控。
03年10月 海洋製藥(香港)有限公司在三份報章刊登消脂心康寶廣告,但只有在《東方日報》刊登的一則被檢控,最後脫罪。
03年6月 03年《太陽報》刊登一則「48小時轟天炮」廣告,被指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而被檢控,但該廣告曾於《新報》、《成報》、《星島日報》、《蘋果日報》及《東方日報》刊登,衞生署只向《太陽報》及《成報》發出警告信,最後票控《太陽報》。
03年6月 百補之王有限公司於03年6月在《東方日報》刊登一則廣告,推介長白山野山人參,該廣告自02年12月起在本港七份報章及雜誌刊登,當中在《蘋果日報》刊登了29次,但衞生署卻於該廣告刊登在《東方日報》後,才向該藥品公司作出票控,指所用字眼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該公司被判罰款三千元。
私隱署
97年9月 東方報業集團原刊物《東周刊》因刊登一幅女子髮型潮流圖片,遭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誣告為「侵犯個人私隱」。東方上訴先被原訟庭駁回,後來上訴庭判東方勝訴。
影視處及淫審處(淫審處前稱色情及不雅物品審裁處)
05年12月 《東方日報》及《太陽報》刊登外國女星Kelly Brook的打格性感照片;《蘋果日報》於同日亦刊登同一輯照片。但淫審處只將《東方日報》及《太陽報》的照片評為第二類不雅,並分別罰款一萬五千元及一萬二千元。但刊登同一輯照片的《蘋果日報》卻被評為第一類非不雅物品。
98年9月 《東方日報》報道前美國總統克林頓與萊溫斯基性關係的調查報告內容,被處方指報道標題不雅,要求淫審處聆訊,淫審處評定為第一類物品,影視處需繳付《東方日報》堂費。
96年6月 《東方日報》五張原被評為第二類不雅的國際通訊社新聞圖片,包括澳洲一間唱片舖以免費吸引天體顧客及南韓一個現代舞團表演。上訴得直後獲律政司賠償一百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