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之後,香港依照《基本法》規定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反對派罔顧「一國」是前提,片面理解「港人治港」,將「高度自治」扭曲為「絕對自治」,並以此作為將香港當成獨立政治實體的「法律依據」。
其實,從法理上說,九七之前是英國殖民政府統治香港;回歸則是中國政府恢復在香港行使主權,香港從來不是獨立政治實體。九七之後之所以有「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格局,那是中國政府尊重歷史,尊重現實,理論創新的結果。「一國」是主權載體,「兩制」則由「一國」衍生。而「港人治港」的治權,恰恰由「一國」的中央人民政府授予,中央授予多少治權,香港就有多少治權,當中並不存在所謂「剩餘權力」,更不存在甚麼「絕對自治」。因此,反對派把「港人治港」當作獨立政治實體,如果不是別有用心,就是糊塗蟲!
日前香港高等法院以「藐視法庭」罪名成立,判處反對派「民間電台」涉案六人每人罰款六萬元港幣。引而申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而人大常委會早於二○○七年十二月莊嚴決定香港「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最快二○二○年普選立法會」的時間表,反對派卻加以藐視,煽風點火搞甚麼「五區總辭,變相公投」,堅持「二○一二雙普選」,蓄意對抗。此等「藐視人大」的「獨港」所為又該當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