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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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師才可開藥房不可行

【本報訊】香港執業藥劑師協會及西醫工會批評衞生署先斬後奏,單方面發布藥物監管制度檢討委員會中未有共識的建議,衞生署副署長譚麗芬強調,早前發布的建議屬階段性公布,最後的報告要待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採納,然後再由藥劑業及毒藥委員會討論時間表及路線圖。對於業界反對西醫和零售商必須保存藥物訂購書面紀錄,又要求藥房持牌人必須為藥劑師,譚麗芬表明並不可行。

專業操守應主動舉報違規

譚麗芬認為要求藥劑師才可開藥房,並非國際主流,她指法例規定受管制藥物必須有藥劑師在場售賣,質疑「現時有藥劑師在場,藥房觸犯法例機會非常之低,甚至係冇!」根據過往經驗,九成半違規個案最終都是藥房持牌人受懲處,過去兩年半只有兩宗個案持牌人同時是藥劑師,其餘都是商人。她理解藥劑師是藥房僱員會受一定壓力,但作為專業人士應有高道德操守,應該主動舉報藥房違規問題。

譚麗芬又重申,要求西醫和零售商必須保存藥物訂購書面紀錄,是要避免落單及送貨時出錯,導致派錯藥等危害病人的事故,強調藥物監管制度檢討委員會大部分成員均贊成有關建議。

此外,對於社會認為違規藥廠懲處太輕,部分藥物事故牽涉人命傷亡,罰則應該成正比,譚麗芬指出藥物監管制度檢討委員會之下一個小組,已就藥物事故罰則問題諮詢律政司意見,律政司認為最高刑罰為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刑罰合適,只是法庭判決與最高罰則有一段距離,所以衞生署將來向法庭提交證供時要多下工夫,令法庭理解藥物事故的危機及代價。